军人的婚姻法规定
关于军人婚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结婚年龄 :
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2. 配偶条件 :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对于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要求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此外,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3. 报告与审查制度 :
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4. 限制与禁止 :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但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以及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5. 离婚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旨在维护军人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6. 财产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军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了特别规定。例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被明确为个人财产,确保了军人的个人财产权益不会因其婚姻关系而受到侵害。同时,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7. 法律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通过刑事处罚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军人婚姻的保护。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军人的婚姻稳定,保护军人和其家庭的权益,并维护军队的战斗力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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